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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工业、科技、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7-1-25 12:46:36 点击: 638 作者: 石碶政府网公众信息门户 返回
石碶街道党工委、石碶街道办事处
关于推进工业、科技、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全面提升石石契经济实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街道实际,现就2007年全街道工业、科技、开放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7年街道主要经济目标:实现工业总产值200亿元,工业销售收入185亿元,工业利润总额16亿元,实现技术改造12亿元,外贸自营出口10亿美元。
二、关于工业经济政策
(一)技改投入
1、鼓励集约发展,设立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先进奖,主要考核镇乡(街道)的高新技术的技改设备投入,限额以上企业的经济比重,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率,综合能耗比及环境综合评估(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2、对符合我区工业投资导向目录鼓励类、设备投资在7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进行重点扶持,补助比例按年初核定的资金扣除市级配套所需资金后,除以经核实的所有项目设备(技术)投资总额得出的比例确定。
3、对下列项目的投入,计算补贴时投资额可予以放大:
⑴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重大成套设备,具有先进性、带动性、示范性、关键性设备及项目经审核批准的,按实际用汇额折人民币后以2倍计算投资额。
⑵对浓缩空间、节约用工、亩均产出高、劳动生产率高,利用原厂房对旧生产线(设备)就地淘汰更新、投资密度达到250万元/每亩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倍计算补助投资额度。
⑶企业运用设备租赁进行技术改造,按实际设备租赁额以1.2倍计算补助投资额。
⑷对电子信息、新材料、先进工艺、先进的检测设备、高精密的加工设备,按实际投资额的2倍计算补助。
⑸企业信息化投入按实际投资额以1.5倍计算补助投资额。
4、列入市信息化示范项目的给予配套补助。
5、对用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设备投入,按投入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不超过10万元。
6、对单项总投资技改实际完成财务在100—300万贴息0.2%;300—500万贴息0.3%;500—700万贴息0.4%。
(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能降耗
7、符合宁波市节能项目(产品)导向目录,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工艺或中水回用工程,节能效果超过20%,中水回用在70%以上,其实际投资额超过30万元项目给予10%的补助,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给予12%的补助,对每家企业当年最大补助不超过30万元。街道按30万元补助5万元。
8、对研发、生产先进节能、节水、环保设备的项目,经省(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应用效果较好的,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应用产生的社会效益,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分档补助。街道按20万元补助5万元。
9、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5%以上,获达标奖2万元。在下降5%基础上,下降幅度最大的前6名分别给予6—10万元奖励。同样市47家重点用能企业达到万元工业总产值能耗下降5%的基础上,下降幅度最大的前10名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能耗下降幅度以统计局数据为准,获奖单位不再享受达标奖)。
10、通过区清洁生产验收合格企业,视其实际发生的清洁生产审核费用,一次性不超过4万元补助(不包括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市级清洁生产验收合格企业审核费用,视市政策给予适当补助。区级清洁生产试点项目,经验收合格,按补助范围内的实际投资额的10%补助,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给予15%补助。对项目当年最大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街道按50万元补助6万元。
11、市、区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完成实绩和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利用其它企业的废料、废水、余热等废旧资源能源作为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料和能源,即利用率30%以上,按实际投入额和产生的社会效益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街道按30万元补助5万元。
12、获市级节水型企业、市环保模范工厂的每家奖励5万元、省级绿色企业的每家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上述多项奖励的按单项最高额度奖励,不同年度获得的按高一级荣誉补差奖励制度。
13、对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管理、技术应用、推广和宣传等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三)骨干企业扶持
14、加快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加强领导联系,强化财政倾斜,优化要素配套,落实动态管理,实行一厂一策。
15、按2006年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继续进行“鄞州区工业50强”和“鄞州区成长型企业50佳”的“双五十工程”评选活动。列入区“双十工程”、“双五十工程”企业,街道奖励5万元。
16、提高“双五十”评选规模,“五十强”参评对象必须在本区内产生的销售收入2亿以上,“五十佳”参评对象必须在本区内产生的销售收入5千万以上。“双五十企业”评选增加单位土地产出率、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劳动生产率、社会贡献等指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培育
17、建立项目库,每年选择50个左右,经评估符合高新技术项目要求、且设备、技术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进行特别扶持,补助比例按年初核定的资金除以经核实的所有项目设备(技术)投资总额得出的比例确定。
18、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创业支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两大服务平台”),对被认定的两大服务平台,将给予授牌,并在媒体上公布,组织推介宣传活动,提高其知名度。
19、对新建的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和产品质量检测服务中心,根据投资额度和业务开展情况给予10%的投入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0、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对其当年技术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专利技术的实际投资额按15%给予补助,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21、对新申报并被认定为市级创业支持服务平台的每家补助10万元。对上年度已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创业支持平台,经重新认定后符合条件的,财政按每孵化一家规模以上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当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2、凡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5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街道按30万元奖励3万元。
23、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或全国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标准收取担保费的担保机构的担保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担保机构每年上缴所得税的区可得部份,由区财政以补贴的形式全额返给担保机构,充入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科目。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对实收资本分别1倍、2倍、3倍、5倍以上的,年终按实际担保额分别给予0.5%、1%、1.5%、2%的补助,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24、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对区级以上重点科技孵化项目提供担保额满100万元后,其超过部分按担保额度的2%给予补助,最大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积极配合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银行按提供资金额度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每年选择业绩特别突出的融资担保公司评选优秀担保公司1—3家,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五)工业园区区块建设,招商引资
25、对区镇乡街道两级工业园区进行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6、引进区外单体工业性内资大项目(注册资金超过3000万元且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区内优惠政策可比照同类型外资引进项目执行。
(六)品牌建设
27、由区经济发展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等部门组成名牌推进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区工业品牌推荐、申报、奖励等工作。对新获得的国家驰名商标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市名牌产品或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街道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28、设立企业创牌风险基金,对创建品牌过程中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标准另定)。
29、在不依靠外延扩张(区内)的前提下,对新增销售超过3000万元、且当年销售增幅超过30%、万元产值综合能耗降低率达到10%的前10位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30、年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31、对单体产品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且市场占有率首次占全国第一位的企业奖励20万元,第二位的奖励10万元,第三位的奖励5万元(占有率位次需有国家级权威机构认定或公布,不同年度获得进位的进行补差奖励)。街道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32、对主持制定行业(企业)标准,并被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参与制定行业(企业)标准,被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街道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33、对列入国家计划填补国内空白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列入省市计划填补省市空白并通过鉴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企业奖励1万元。街道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七)异地发展、山海协作
34、对经验收合格的市、区级“山海协作工程”项目,按年初核定资金除以项目投资总额得出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体企业的最大补贴金额原则上在20万元以内。
35、从省内区外置换回的土地指标,优先安排给企业所在地镇乡街道。
36、到鄞州区与外地政府签有合作协议的区域落户的企业,优先享受政府协议地价并按照购买土地面积给予一定数额的地价补贴(具体数额另定)。
37、在鄞州区与外地政府签有合作协议的区域投资的企业,其工业投入的银行贷款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比例另定)。
三、科技政策
(一)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引导企业加强研发投入
1、支持以企业为主的产学研结合的各类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外商在鄞投资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和区内企业到区外、境外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对经认定的或新引进在我区落户的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每家15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经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到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每家30—5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区级工程(技术)中心给予每家3—5万元的经费补助。奖励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1万元
2、2007年区财政科技经费中专门安排1000万元,用于年技术开发经费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销售收入5%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补助(对经确认的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投入额不受50万元的限制,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年技术开发经费投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销售收入3%以上)。具体办法参照鄞科[2006]25号文件执行。其中用于区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补助不低于70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额度可以达到50万元。
(二)培育高新产业发展主体,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3、设立“双十工程”专项资金800万元,通过招投标及专家评审和政府部门审查的方式,每年滚动扶持有较强发展潜力的10家高新技术成长性企业和10个高新技术重点项目。每个入选企业(项目)分别给予30—60万元的科技经费支持,入选企业与项目承担单位重复的,二者经费支持相加不超过80万元。具体办法参照鄞政办发[2006]62号文件执行。
4、对新创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区科技经费一次性给予每家补助20万元,街道补助5万元;对新创建的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区科技经费一次性给予每家补助5万元,街道补助2万元,上升为国家级的再追加补助15万元,街道补助3万元;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征建设过程中的有关行政规费及配套费。在土地、能源等生产要素配置上给予优先考虑。同时要集中控制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加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招商力度,注重产业用地的集约利用和单位产出,将更多的土地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5、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实缴税金的增幅超过全区平均增幅的,其超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6、对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上级科技经费支持的,根据要求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补助;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区科技经费给予每项补助5万元,属于填补国内空白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再每项增加2万元,街道补助1万元;对列入市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并通过专家鉴定的给予每项1万元的经费补助,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每项补助1.5万元。列入市级新产品计划街道每项奖2000元。
7、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创牌夺优。对新获得的属于高新技术产品的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市名牌产品或市知名商标的企业,除区有关职能部门给予奖励外,区科技经费再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三)加强科技创新合作交流,提高专利技术运用水平
8、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区科技经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与国内外的科技合作,鼓励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从高校院所引进科研成果项目或开展技术难题联合攻关(委托开发),经市级立项的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经区级立项认定的,可按所支付的引进(合作)费用的10%—4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各类科技合作洽谈活动中达成签约的项目,根据活动的档次和地域,每项奖励1—2万元,街道奖励0.5万元。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参展,每个标准摊位补贴3000元—5000元,街道奖励补助1000元
9、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对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奖励1.2万元,街道奖励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00元,街道奖励5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街道奖励300元;对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奖励6万元街道奖励2万元、其它专利奖励1万元(每件最多两个国家)街道奖励1万元
10、对列入市级以上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资助。
11、对利用自主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进行产业化的企业,发明专利当年销售达到500万元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当年销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项目的创新程度和社会经济效益,经立项认定的,发明专利给予销售额1%的奖励,实用新型给予销售额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建立预警机制、资助企业境内外维权、建立专利数据库等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12、进一步深化吸收“百所高校”、“百名教授博士”、“百所职(技)院(校)”鄞州行列活动的成果。深化与高校对人才培养和培训的工作,举办“2007高校智力服务团进鄞州”活动。创建技工实习培训基地,对来我区实习的技工及培训基地给予一定的补助。建设完善研究生实习基地,加大实习补助,对来我区企业实习的高学历人才,每月给予实习补助费为博士1000元、硕士800元,由区人事局按月发放。
13、大力引进高素质紧缺急需人才。对进入我区企业工作并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在我区参加人事代理,不含柔性流动,下同),经一定程序考核认定后,在三年内按引进人才的实际工作月数,依照下列标准由区财政给予工作生活津贴:两院院士和国内知名专家(指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员)每人每月8000元和4000元;5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每人每月1500元;45周岁以下高级技师或40岁以上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35周岁以下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硕士每人每月300元。目前已在我区工作的上述各类人才,与政策实施后引进的同等人才享受相同待遇。今年开始引进在我区企业工作并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30周岁以下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在三年内按在企业实际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引进国内有知名度专家、正高职称、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及子女的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负责对口安置,确有困难的,区有关部门协助就业,其未成年子女的入托和入学,可在学校学额许可范围内在全区范围内优先择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借读费。对引进在企业工作的正高以上职称、博士以上学历、高级技师和硕士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每年安排体检一次。开展人才公寓建设,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困难。
14、鼓励中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争取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区财政补助20万元建站资助经费;对引进站的博士后,经考核优秀的,每人每年补助2万元培养经费。博士后出站留鄞工作的,区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5、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先进的智力项目。对经市外专局批准的外智项目执行较好的单位,由区财政一般给予与市里相配套的1∶1经费资助;对自主引进外国专家或智力项目并执行较好的单位,由财政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
16、积极开展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宁波市“4321人才工程”的培养工作。对被列入省“151人才工程”、市“4321人才工程”的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除得市里相应经费资助外,在培养周期内,区财政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经费。鼓励各系统、行业、大型骨干企业组织各种专业技术人员中短期培训,对费用较大的一次性培训活动,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酌情给予20%以内的补助。
17、引进一名高素质人才(区核准),奖励3000元。
18、企业参加区组织的省外招聘会,每次给予2000元补助;企业参加区组织的省内招聘会,每次给予1000元补助;企业参加区组织的市内招聘会,每次给予500元补助。若组织单位不收取招聘费用,则不予以补助。
(四)加强科技创新条件建设,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
19、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1500万元,支持各种力量兴办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具体办法按照鄞政办发[2006]48号文件执行。
20、加快建设由政府、企业、高校、行业组织等多元主体投入、市场化机制运作、面向社会开放、服务中小企业、研究开发产业共性与关键性技术、提供信息化服务、促进产业技术升级的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市级认定的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区级认定的每家补助10—50万元。对由企业组建、国家权威机构认定、面向社会的产品质量检测认证中心予以资金支持。对进入街道孵化器中心的企业(项目)年销售达到200万以上的街道奖励2万元。
21、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500万元,通过参股、提供融资担保、实行风险补偿等方式扶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经批准成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可运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对投资于我区“双十工程”和孵化企业(项目)的,区政府将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不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贴息补助,其所得税的区可得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贴给创业投资企业。
(五)推进企业信息化进程,加快信息产业发展步伐
22、对列入区企业信息技术推广计划并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按实际财务投入数给予20%以内的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列入区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助,已享受上述补助的实行补差资助;列入市级以上信息化示范(试点)单位,但上级未给予经费资助的,区科技经费给予国家级每家10万元、市级每家5万元的补助。
23、对通过市级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每家补助1万元。
24、鼓励软件企业落户:对新落户我区并已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软件企业,市级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国家级每家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我区软件产业带动作用大的新落户的软件企业,注册资金在10万美元(或8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二年软件收入达到5万美元(或4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注册资金在30万美元(或24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二年软件收入达到15万美元(或12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已获得上级部门相关补助的企业,实行补差补助。
四、开放型经济政策
(一)外资政策
1、鼓励引进优质工业外资大项目。对总投资千万美元以上的工业外资大项目实行项目评估,由项目评估小组对项目投资规模、产业导向、投资密度、股东背景、科技含量、环境保护、单位面积土地产出率等指标进行A、B、C三类等级认定。对新设立并且在一年内有实质性投入的上述三类工业外资大项目实施奖励。奖励标准为:年度实到外资达到200万美元的奖励30万人民币,实到外资在200—1000万美元的,超过200万美元部分每增100万美元再奖励20万人民币,街道奖励10万元人民币;实到外资在1000—2000万美元的,超过1000万美元部分每增100万美元再奖励40万人民币,街道奖励10万元人民币;实到外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超过2000万美元部分每增100万美元再奖励60万人民币,街道奖励20万元人民币。A类项目按奖励标准100%计发,B类项目按奖励标准80%计发,C类项目按奖励标准50%计发。
项目认定标准:A类项目必须同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投资密度(注册资金/土地面积)25万美元/亩以上、主要股东为跨国公司、科技含量高、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单位面积土地产出率在均值以上(数值见附件)。
B类项目必须同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投资密度(注册资金/土地面积)20万美元/亩以上、具有一定科技含量高、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单位面积土地产出率在均值80%以上。
C类项目必须同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允许类项目,投资密度(注册资金/土地面积)15万美元/亩以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单位面积土地产出率在均值70%以上。
2、鼓励引进优质非工业性外资大项目。对新设立的一年内有实质性投入的非工业性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外资大项目,由项目评估小组对项目投资规模、股东背景,产业导向、开发规模等指标进行A、B、C三类等级认定。奖励标准:按优质工业外资大项目同等额度,认定标准另行制订。
第1、2两项政策享受对象均为镇乡(街道),新城区、投资创业中心、滨海投资创业中心、望春工业园区、鄞州工业园区减半享受。
3、鼓励民营企业与外资嫁接。民营企业通过嫁接外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当年实到外资在100—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下同)、300万—500万美元、500—1000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民营企业经营者10万、15万、25万元和50万人民币。街道分别奖励2万、3万、5万元、10万元人民币。
民营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引进外资进行股权结构调整,经批准,实到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并用于投入的,中方的实物投入,按评估后增值部分上缴税费的区可得部分,实行全额奖励。民营企业在合资合作过程中,以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涉及办理房产、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凭主管部门证明减按50%征收。
4、鼓励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投。对新增实到外资100—300万美元、300万—500万美元、500—1000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10万、20万和30万和50万人民币。街道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人民币。
5、鼓励外商租赁厂房投资办厂。通过租赁厂房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资在50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按实到外资每5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给承租方;合同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按实到外资2%标准奖励给承租方。项目开工投产后按标准奖励25%,一个年度内外资足额到位并开工投产的给予全额奖励。对外地搬迁来鄞州的有一定规模的外资企业,给予适当的搬迁补助。
6、对民外嫁接中评定为B级或C级的项目,增资扩股、租赁厂房的外资项目及在境外上市的融资项目,不再享受大项目补助政策。
7、设立标准厂房招商、以民引外专项经费,用于整合全区标准厂房资源,建设完善标准厂房数据库,统一策划宣传,组织开展招商活动。
8、对确认在千万美元以上优质工业大项目或500万美元以上优质非工业大项目引进过程中作出特别贡献的引荐人,给予一定的引荐奖。
(二)外贸政策
1、鼓励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地区注册商标,按港澳地区注册的每件补贴0.5万元;按逐国注册的每件补贴1.5万元;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注册的补贴2.5万元人民币。鼓励生产企业申报出口名牌,对被新评为国家、省、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10万、5万元人民币,街道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人民币。评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先进企业10—20家,每家奖励2万元人民币。对国外自有注册商标产品出口额在50万、100万、500万、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且增幅在10%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5万、10万、20万元人民币,街道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人民币
2、鼓励重点产品出口。对企业的汽车零部件、电动工具、工业整机(包括洗衣机、空调等大型家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超上年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街道每美元再奖励0.01元人民币;对工业装备装备出口超上年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5元人民币,街道再奖励0.05元人民币;新增出口企业出口上述产品,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街道对企业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万元
3、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进口业务。对企业自用设备进口和用于生产的资源性原材料进口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4、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为减少企业出口收汇风险,对各类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费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5、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应对贸易壁垒。对积极应对贸易壁垒,主动参加抗辩、交涉、听证等的出口企业和及时向出口企业提供贸易信息的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贴。
6、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展览会。对有针对性地参加集中分批组织的部分国内外展览会,根据展会的不同国别和市场给予0.5—2万元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及办法另定);支持产品附加值、品牌知名度高的企业参加能充分展示企业品牌形象的国外知名展会,并对四个以上摊位的特装、精装费用给予一定补贴,每家企业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街道补助1万元;对参加宁波国际贸易平台家电常年展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参展经费补助;同时安排展会工作经费50万,街道补助1万元
7、支持外贸公司逐步扩大区内产品收购比重,保持进出品业务稳定增长,积极吸引区外流通性外贸公司来我新区落户。对年出口实绩在500万美元以上且年增长率在10%以上的外贸公司,区外迁入当年落户我区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其全年实缴水利基金和印花税中区可得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奖励;同时,对在新区租房作为办公地点的公司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3元租金补贴,对于在新区买房办公的公司参照租房公司予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8、支持外贸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2007年继续集中组织举办各类外贸培训班,参加人员减免或者部分减免培训费用。并对给新的外贸企业开展业务指导及代办业务服务的代办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三)外经政策
1、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司。对经批准在境外注册设立贸易性公司(办事处)的企业和获外经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街道奖励0.5万元;对在境外开展带料加工及生产的企业,中方总投资在30万美元以下,奖励人民币10万元;中方总投资在3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街道奖励1万元;经批准在境外注册,开发境外资源及在境外设立重点贸易中心(市场)的,中方总投资在50—1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街道奖励1万元;中方总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0万元,街道奖励2万元
2、鼓励对外承包工程、成套设备输出、境外资源开发。对区内企业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成套设备输出额、境外资源开发营业额按每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对企业在境外的投议标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3、设立“走出去”促进经费。为我区企业“走出去”提供境外投资信息、可行性论证、重点课题研究,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给予适当奖励;参加跨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和有组织地参加境外投资考察的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对外经保证金给予适当贴息;资助建立信息平台和促进工作网络体系。
五、商务经济政策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纳税新建建筑面积单体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纯商务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并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开盘销售、出租的独立商务楼宇开发商。
2006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注册、纳税,入驻在符合条件的商务楼宇的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部分老企业。
(二)扶持奖励政策
1、鼓励商务楼宇开发
(1)鼓励开发商打造高品质商务楼宇。按商务楼宇建筑面积(扣除自用面积)给予楼宇开发商每平方米20元标准的一次性补助(已享受行政行为,实行一楼一策的除外)。聘请国家级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当同类资质的境外企业,管理商务楼宇物业达三年以上的给予商务楼宇开发展商一次性10万元奖励。建筑质量获得“鲁班奖”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获得“钱江杯”的给予10万元补助。
(2)鼓励提高商务楼宇出售出租率。新建商务楼宇二年内出售、出租率达到70%及以上,且入驻企业在我区注册、纳税率达80%及以上,给予开发商40万元招商奖励,出售出租率、纳税率每提高1%各奖5000元。
(3)鼓励自主商务楼宇开发经营。对自主持有产权并经营的商务楼宇开发商,年纳税额(限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在20万元及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连续三年所缴税收按区、镇财政可得给予100%的扶持奖励。
2、鼓励引进商务楼宇入驻企业
(1)实行入驻租赁物业费补助。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并在我区纳税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给予连续3年(满36个月)租赁物业管理费补助奖励,第一年每平方米补助50元,第二年每平方米补助30元,第三年每平方米补助20元。
(2)在我区购驻商务楼宇自用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在我区年纳税规模在100万及以上的,按实际交纳的契税,给予区财政可得部分100%补助。
(3)实行入驻企业税收扶持奖励。年纳税额在20万及以上的新入驻企业,按区、镇分成比例可得部分,按实际经营年度给予连续三年100%财政扶持奖励。
(4)实行区内迁入企业税收保存量递增奖励。对原区内企业入驻商务楼宇,凡达到上述纳税标准的,在确保原有存量环比递增15%前提下,新增部分可享受以上政策。(以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入驻的,其经营如以集团原业务为主体,则以整个集团为核算单位)
3、鼓励已投入使用商务楼宇企业
(1)符合上述条件已投入使用商务楼宇企业,按纳税高于环比递增15%的,新增部分可享受以上政策。对虽有增量,但当年纳税规模未达到以上标准条件老企业不享受第(二)条第3款政策。
(2)对原入驻企业因扩大业务需要,扩大了租用(含购置)面积,且总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共新增部分可享受新入驻企业同等标准的租赁物业费补助。
4、鼓励培育总部经济
(1)引入区外总部型企业,在我区年纳税规模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实行前三年税收区、镇可得部分100%、后二年50%的扶持奖励。
(2)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奖招商主体30万元。
(三)服务措施
1、健全组织体系。成立区商务经济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发改、贸易、新城区管委会、外贸、工商、财政、国税、地税、国土、规划、建设、科技、经发、旅游、行政服务中心、文化新闻出版局(体育局)、药监局、侨办、台办、工商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协调小组,并成立商务办,挂靠在贸易局。
2、建立绿色通道: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大厅设立楼宇经济入驻企业服务窗口,由区楼宇办确定专人综合帮助、代理楼宇开发商和入驻企业办理各项相关项目立项、企业审批注册、登记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限期办结,同时对新开盘商务楼宇实行定期上门服务和回访。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碰头会,每季度对服务窗口运营中碰到的问题、难点,协调各职能部门及时进行妥然、快速处理、解决,确保服务窗口高效、有序运营,便捷地服务于各楼宇企业。
4、对独立商务楼宇项目及企业,在登记注册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实行减免(详见附表)。
六、其他
1、本政策奖励政策,属街道奖励的为加黑斜体字,其余属区奖励政策。
2、本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一年兑现一次。
3、本意见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变化时,按上级政策执行。原工业企业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4、本意见由街道工贸科负责解释。
 
 
中共鄞州区石石契街道工作委员会
                鄞州区石石契街道办事处
                 二OO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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