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民登记的若干意见
各村、居民会、机关、企事业单位:
进行选民登记是确保选民资格必经的法定程序,它直接关系到选民能否参加选举活动和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因此,选民登记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时间性很强的工作,必需做到认真登记。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对选民登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办理选民登记。
二、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三、原则上按户籍地选区登记。户口不在本街道,符合本文有关条款规定的,可以进行登记。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参加选举的,必须在选举日前12天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
四、凡年满十八周岁,即在1989年1月5日(农历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八24时)前出生的公民,可以进行选民登记。
五、街道内各企业
(一)未设立选区的企业中人员。一律到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二)设立选区企业中的人员。
1、户口在本街道的,由街道选举办事处与户籍所在单位集体划拨,在企业所在选区登记;
2、户口在街道外(鄞州)区内的,由街道选举办事处与户籍地选举委员会划拨,在企业所在选区登记;
3、户口在鄞州区外,本人要求在本企业选区参加选举的。
(1)曾在鄞州区内参加过选民登记的,由街道选举办事处与户籍地选举委员会发联系函,在企业所在选区登记;
(2)从未在鄞州区内参加过选民登记,但在鄞州区内工作一年以上(需工作单位证明书)或在鄞州区内居住(凭《暂住证》登记之日起计算)一年以上的,在取得户籍地的选民资格证明书后,可以在企业选区登记。
六、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在全日制学校读书的学生,在学校所在的选区登记。
七、机关、学校、事业单位留职停薪人员,在原单位所属选区登记;离退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八、因婚嫁,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而户口未随迁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参加选举的,在户籍地取得选民资格证明书后,可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
九、原户口在本选区,现在居住本选区一年以上,户口“自管”的(袋袋户口)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参加选举的,凭《户口迁移证》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可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
十、流动人口登记
1、户口在本街道的外出人员
如无外出地来函调取选民资格证明的,户口所在地选区应予以登记。
2、街道外户口来我街道居住或工作的人员
按《暂住证》登记之日起计算居住一年以上或工作(需工作单位证明书)一年以上的人员。本人要求在本街道参加选举的,需向街道选举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工作单位证明书,经街道选举办事处核准,在取得户籍地的选民资格证明书后,可以在我街道就地选区登记。
十一、石石契街道内的机关、学校、卫生等事业单位和驻扎、派出、办事、垂直管理等常设机构中的在职人员(包括临雇人员),在街道选举办事处指定选区登记。户口在本街道的人员,由街道选举办公室与户籍所在单位集体划拨。户口在街道外的人员,由街道选举办事处发函通知户籍地选举委员会。
十二、旅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选举期间在内地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在原籍或者出国(境)前居住地、工作地或者现居住地、工作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十三、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的均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因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不予登记。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服刑人员和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在现居住地参加选民登记。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在执行地选区登记。
十四、对于精神病患者,在取得监护人、周围群众、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的证明后,区别对待:凡属经常处于失去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能力的,不列入选民名单;对于间歇性发作的,则应列入选民名单,若在投票选举日精神病发作,应视为暂不行使选举权利处理。
十五、对一般反应迟钝,能够表达意志行为的弱智人员,应列入选民名单。根本不能明确表达自己意志行为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十六、选民名单经核对后在12月15日公布。公布栏要选择在选民能方便查对的地方,可采用红纸上粘贴(打印字)选名名单的方式公布,也可采用红纸上毛笔书写方式公布。所有选举公告、公示资料必需张贴在一个整体上,版书要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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