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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我区将实施农村医保门诊补偿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2007-5-31 15:19:00 点击: 355 作者: 石碶政府网公众信息门户 返回

我区将实施农村医保
门诊补偿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完善本区农村医保制度,扩大参保受益面,增强参保积极性,引导群众“小病到社区、大病进医院”,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的指导意见》(甬卫发〔2006〕124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今年5月1日起我区将实行农村医保门诊补偿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门诊补偿资金筹集标准
    区财政按照参加本区农村医保人数每人每年25元的标准设立门诊补偿专项资金,资金的筹集标准根据以后每年的门诊补偿实际运行情况酌情调整。
    第二条  门诊补偿对象
    门诊补偿对象为同一医保年度内参加本区农村医疗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门诊补偿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补偿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区各镇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四条  门诊补偿待遇及办法
    (一)参保人员凭本人的《宁波市鄞州区农村医疗住院保险证》、《宁波市鄞州区农村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中符合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部分(以下简称门诊有效医疗费)享受15%的补偿。
    (二)门诊补偿采用门诊有效医疗费现场补偿的形式,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结算、实时补偿,并按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门诊补偿票据和清单。
    (三)参保人员可自由选择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受区域的限制,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以外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不予补偿。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参保人员的身份核对工作,做
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治疗。
    (五)列入本区农村医保门诊指定病种范围的门诊有效医疗费,其补偿后的个人承担部分再按《宁波市鄞州区农村医疗住院保险管理办法(试行)》(鄞政发〔2003〕114号)及相关补充文件规定报销。
    (六)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民政、慈善等部门门诊医疗费减免政策的,其门诊医疗费不予重复补偿。
    第五条  门诊补偿资金管理和支付
    (一)门诊补偿资金实行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二)门诊补偿资金的支付按照“年初定额、按月支付、年末统算”的原则进行。
    门诊补偿管理部门按当年度门诊补偿资金的70%提取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定额资金,按当年度门诊补偿资金的30%提取设立全区门诊补偿统筹资金。
    各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偿垫付费用按月结算,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垫付费用发生的次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门诊补偿费用申报表和门诊补偿明细数据按规定上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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