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劳社 [2007] 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村医疗保险门诊补偿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07〕35号)精神,确定以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本区农村医疗保险门诊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
鄞州区邱隘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区咸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区横溪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区姜山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区鄞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区集仕港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区章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区瞻岐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区塘溪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区东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区五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区下应街道潘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区云龙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区钟公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区姜山镇茅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区石矸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区洞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区古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区横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区高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区龙观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宋诏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科技园区梅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由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同时列入本区农村医疗保险门诊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二OO七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农村医保 定点医院 通知
鄞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3月6日印发 |